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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5682號令發布

第1條、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4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之收費基準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5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6條、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7條、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8條、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9條、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0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服務類型 外觀形式 複製或交付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依原檔案外觀型式為計價單位,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檔案複製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尺寸 每頁三元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 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二十五元
檔案複製 照片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尺寸 每頁三元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每幅十五元 1.適用依申請需 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每幅三十元
檔案複製 大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大圖係指大於A3(不含A3)尺寸以上。
3.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4.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5.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檔案複製 微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尺寸以下 每頁五元  
A3尺寸 每頁七元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二十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四十元
檔案複製 錄音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一小時內每卷二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二小時內每卷四百元
三小時內每卷五百五十元
檔案複製 錄影帶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每卷加收二百元
檔案複製 電子檔案 B4尺寸以下   每頁二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A3尺寸 每頁三元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一小時內一百五十元

二小時內二百五十元

三小時內三百七十五元

三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內)一百元
加值使用 圖像資料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上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五百元 1..圖像資料係指紙質類檔案、攝影類檔案之數位檔及原生性電子類文字影像檔案。
2.如屬學術研究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得免徵使用費。
3.如係商業使用,其使用範圍、期間與費用由機關另訂契約。
4.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電子影音檔案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每分鐘二十元
備註:加值係指就既有之服務、產品或技術,利用新的方式加以修正,以創造更高的價值,其加值類型包含檔案展覽、網站加值、教育性加值(如教材、製作歷史影片教學)、影音類加值(如發行影音、VCD、DVD及紀錄片等)、出版品(如出版刊物、電子書及寫真立體模型書等)、與活動結合之加值(如檔案日/週/月、族譜活動)及其他加值(如應用程式軟體、遊戲與動畫、紀念品、桌上遊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