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營造友善電動二輪車使用環境,鼓勵設置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補助項目: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和電池交換系統設施之設置。
五、補助對象: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法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本市各機關、學校,於本市觀光景點、量販店、便利商店、社區住宅、學校、加油站、郵局、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本府認定之地點設置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者,且符合本計畫申請補助規定之單位,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六、補助計畫預算經費:新臺幣260萬元。
七、補助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用完為止。申請補助者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提出申請。
八、申請補助規定:
(一)本計畫受理補助順序以寄達(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或親送環保局順序排序排定受理。
(二)申請電池交換系統設施設置補助者。
九、本計畫專用名詞說明及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
(一)本計畫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參採經濟部工業局「電動機車固定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相關產業標準」及「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定義,該設施須可提供電動二輪車進行能源補充,設施類別包括交流(AC)充電設施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等,其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說明如下:
(1)指設置交流(AC)充電插座,得含充電管理系統。
(2) 需符合 CNS 16125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一般要求。
2.電池交換系統設施:
(1)電動機車使用者可快速交換電池之設施,包含承載電池組之櫃體、充電設備、充電管理系統及交換管理系統等,但不含供交換之電池組。
(2)需符合 CNS 16125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一般要求。
(3)需符合 CNS 16126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電池交換系統。
上述2類能源補充設施與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線路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等電工法規。
十、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原則:
(一)電動二輪車充電站
(二)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須設置於符合設置規定之場地,應有專人管理能源補充設施,且每座能源補充設施均須配置專屬停車位。若設置抽取式電池組之充電專區,並以車電分離方式進行充電時,得免除設置停車位,但需保留暫停交換空間。另須符合以下條件:
十一、 補助金額及規定:本計畫各類型能源補充設施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設置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若有接受其他政府部門補助,則與本補助加總後不得超過設置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他規定說明如下:
(一)電動二輪車充電站充電設施每座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二)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每座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十二、補助作業流程說明:申請本補助計畫應備以下文件經環保局審核(必要時得至規劃設置地點現勘)通過,取得環保局核可函後,始具本計畫補助資格。申請階段文件如下::
(一)申請階段:申請設置本計畫能源補充設施補助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等,應檢附相關文件一式1份,寄送或親送至環保局。應備文件如下:
(二)審查階段:申請單位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環保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14日工作天內補正,並於收件(或補件完成)後重新審查,最後將審查結果以核准函通知申請補助對象,而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三)施工驗收階段:申請單位須於接獲環保局同意補助設置能源補充設施核准函隔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能源補充設施建置及驗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申請者未能於90日曆天內完成能源補充設施建置及驗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申請者未能於90日曆天內依核准函內容完成設施建置及驗收,則不予補助(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建置及驗收經函報本計畫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延長期限至多30日)。設置作業電工部份須由持有中華民國乙級電工執照以上之合格電工人員負責施工,使用材料及零組件為CNS合格產品,非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施工內容。
(四)檢據核銷階段:申請單位須於能源補充設施建置及驗收完畢後20日曆天內,檢附各相關文件、單據以掛號寄送至環保局受理窗口。申請單位另須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符之發票或領據正本,及扣除補助款金額後之發票或領據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環保局受理窗口接獲申請單位檢據核銷之相關文件、單據後,進行符合度審視,若不齊全及不符同意補助內容時,須於14個日曆天內補正;如符合同意補助之內容則進行驗收核銷撥補助款予申請單位。核銷階段應備文件如下:
(五)結案歸檔與抽驗階段:環保局得於結案歸檔完成之能源補充設施中,進行抽驗,以能源補充設施數量之20%為原則。
(六)其他注意事項:
(1)核准遷移函影本。
(2)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報告書,含每座施工前與完工後之照片。
(3)未能依前項規定於七十五日內依核准函內容完成遷移及驗收者,環保局得追回補助款。
十三、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逗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四、本補助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用完為止。
十六、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