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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嘉義市補助宗教團體購置環保禮炮車計畫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行政科

一、嘉義市政府為減少傳統爆竹燃放所造成之PM2.5、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重金屬等空氣污染問題,鼓勵宗教團體及寺廟採購節能、無燃藥、低噪音之環保禮炮車,達到維護空氣品質、環境清潔、公共安全的目的,補助本市寺廟購置環保禮炮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補助項目:購置環保禮炮車,補助金額為購置費用百分之四十九,補助上限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每間寺廟申請補助限以一臺為限。
五、補助對象:本市轄內核准登記之寺廟。
六、補助計畫預算經費: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七、補助期程及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或補助經費用完為止;請款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止,符合補助者應於請款前交貨驗收,並檢具購買憑證辦理核銷。
八、補助作業流程說明:申請本補助計畫應備以下文件經環保局受理造冊進行審查,受理補助順序以寄達(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或親送環保局順序排序受理,經審核符合補助規定,取得環保局核准函後,始具本計畫補助資格。
(一)  申請階段:於購買前,應填妥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環保局(嘉義市吳鳳北路184號5樓),郵遞信封上註明「嘉義市補  助宗教團體購置環保禮炮車計畫」,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表(附件一)。
2. 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二)。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則免附本表)。
4. 寺廟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審查階段:
申請單位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環保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補正,並於收件(或補件完成)後重新審查,最後將審查結果以核准函通知申請補助對象,而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如欲再申請應重新提出。
(三)  查驗階段:
於補助核准函通知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由本局派員查驗,符合者始同意受理檢據核銷補助款項申請,未符合者則予退件。
(四)  檢據核銷作業:
1.  環保局同意補助核准函影本。
2.  申請撥款作業文件檢核表(附件四)。
3.  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附件五,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份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
4. 設備廠商切結書正本(附件六)。
5. 領款收據(附件七)。
6. 撥款同意書(附件八)。
7. 環保禮炮車實體照片(附件九,環保禮炮車車身中需有標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字樣,所附照片中應有露出)。
8. 產品安全檢驗證明文件(如檢(送)驗合格證明、零件證明、意外險投保證明、防爆裝置、廠商產品使用安全切結書等)。
9. 禮炮車之操作手冊及使用注意事項(產品標示、警語等)。
(五)  前項第1、6、8款文件如以影本代替者,須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本府備查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六)  檢附各項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九、經查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情事,予以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十、所購置環保禮炮車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相關規定,環保禮炮車購置以臺灣製為主,另設備應有防爆裝置或相關安全裝置。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