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由定期檢驗及維修保養作業可以評估機車之使用狀況,針對老舊不易維修之機車給予民眾汰除之建議,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少老舊機車造成的空氣污染,鼓勵機車業針對老舊不易維修之機車,跟車主宣導淘汰老舊機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執行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四、本計畫獎勵對象為登記於嘉義市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機車業者。
五、本補助計畫預算經費:新臺幣30萬元。
六、本計畫所稱老舊機車係指102年12月31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另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欲報廢之車籍登記須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籍嘉義市。
(二)報廢、回收日期應於113年1月1日起自113年12月15日止。
七、經協助完成報廢回收及補助申請程序,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協助淘汰一輛設籍於嘉義市之老舊燃油機車(老舊機車車籍登記須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籍嘉義市)獎勵300元,補助限額1,000輛。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八、申請補助期間:至113年12月13日(含)或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30萬元用罄為止。申請113年度補助者應於113年12月20日前(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提出申請,逾113年12月20日提出申請者或補助經費用完,則不予補助。
九、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如附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宣導報廢獎勵金機車名冊總表(僅送1件者無須檢附)。
(三)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逐車)。
(四)宣導報廢之老舊機車照片(逐車)。(最多3張,須可清晰識別車身、車牌號碼及機車行店內特徵,其中1張應有老舊機車與車行店面同時入鏡。
(五)電匯撥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戶名必須為公司行號名稱或負責人姓名),如提供負責人帳戶需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於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十、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辦理撥款作業。
十二、申請補助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本補助計畫內容若有異動,環保局得公告修正。
十四、相關申請文件請至環保局網站下載(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epb.chiayi.gov.tw/cl.aspx?n=4082)。
十五、本補助計畫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