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義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計畫
一、 為加速汰換老舊燃油機車及推廣電動二輪車,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本計畫預算經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五、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二)機車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
(三)本計畫所稱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1.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2.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四)中低收入戶:設籍於本市,取得本市東或西區區公所開立11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本市市民。
六、 本計畫補助對象與補助條件:
(一)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於113年1月1日起新、換購電動二輪車之車籍需設籍於本市,每人限補助1輛;淘汰之老舊機車須設籍於嘉義市且須於112年12月31日前車籍登記於本市,單純淘汰老舊機車不限定個人、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數量。另需符合下列條件:
1. 老舊機車報廢時間須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間。
2. 老舊機車車體回收時間須為113年1月1日起自113年12月31日之間。
3. 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購車發票須為113年1月1日起自113年12月31日之間開立。
(二)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人限補助1輛。(居留地址需為嘉義市,新、換購機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三)於本市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換購電動二輪車用於租賃、共享者,不予補助新、換購電動二輪車;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不予補助淘汰老舊機車。
(四)中低收入戶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其車主需為同1人(若老舊機車車主死亡則換購之車主須為繼承人),且換購之電動機車1年內不可過戶。
七、 補助期間及期限: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600萬元用罄為止。申請113年度補助者應於114年1月6日前(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提出申請。逾114年1月6日提出申請者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600萬元用罄則不予補助。
八、 申請淘汰老舊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金額:
(一) 淘汰老舊機車:
1. 淘汰老舊機車需按本計畫第6條說明時間完成報廢及車體回收。
2. 每輛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二)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
1.淘汰老舊機車需按本計畫第6條說明時間完成報廢及車體回收,所換購之電動二輪車車型需符合本計畫第5條第3項規定。
2. 一般市民: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重型電動機車補助6,000元;每輛輕型或小型輕型電動機車補助4,000元;每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2,000元。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3. 中低收入戶: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重型電動機車補助1萬2,000元;每輛輕型或小型輕型電動機車補助1萬元;每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6,000元。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三) 新購電動二輪車:
1. 新購電動二輪車車型需符合本計畫第5條第3項規定。
2. 一般市民: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重型電動機車補助4,000元;每輛輕型或小型輕型電動機車補助3,000元;每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1,500元。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3. 中低收入戶: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重型電動機車補助8,000元;每輛輕型或小型輕型電動機車補助6,000元;每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3,000元。申請補助者需負擔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臺灣銀行及郵局則免負擔。
(四) 淘汰之老舊車輛不得重複申請「淘汰老舊機車補助」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另「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擇一申請。
九、 所補助購置之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1年內除因繼承外,不得辦理異動,如違反者,環保局得追回該補助款。
十、 申請補助應於補助期間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及由環境部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 淘汰老舊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1、附件2)。
(二) 證明文件(如附件3)。
1. 新、舊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2. 電動二輪車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3. 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執照影本。
4.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5. 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6.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7. 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僅非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適用)。
(三) 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非同1人,除填具申請表,並應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提出申請。
(四) 非提供申請人帳戶,應提出委託書(附件4),授權委任人提出申請(限三等親)。
(五) 若車主死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或現戶戶籍謄本)並填寫法定繼承委託書(附件5),由法定繼承人代為請領。
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並撥款者不得要求更換項目;受理後若須更換項目,僅限案件於「已受理」(未經審查)之階段,須填寫更換項目申請書並以1次為限,但經審查判定有資格不符者,得重新申請。
十二、申請表格式不符或應提出之文件缺漏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應於 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十三、 申請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補助者,應依規定向環境部提出申請。
十四、 申請補助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撤銷其補助
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 本補助計畫內容經評估後若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
十六、 相關申請文件請至環保局網站下載或洽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索取。(環保局網站:https://epb.chiayi.gov.tw/cl.aspx?n=4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