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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嘉』園,小心!!『假租賃,真棄置』

  • 發布單位:綜合計畫科

       代處理費用近年來節節上漲,因此有不肖業者勾結不法清除公司,將廢棄物載運到人煙稀少的地方隨意傾倒。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廠房供回填、放置廢棄物,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且事後仍需負起環境復原的責任。

       為保障土地出租人權益,環境部訂定「出租不動產(土地、廠房)建議約定事項」,建議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將設置管理措施、定期巡查相關管理措施、廢棄物清理責任約定等事項,納入租賃契約內容,避免土地、廠房出租後,遭惡意違法貯存、堆置或棄置廢棄物,致出租人須共同負擔棄置場址的廢棄物清理責任。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李佳禾局長表示,民眾對於閒置空地或廠房出租,務必謹慎小心,以避免不肖承租人將場地作為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場所,若發現自有土地或倉庫遭堆置廢棄物,可撥打110通報派出所或撥打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藉由市民朋友熱心舉發,將環保罪犯繩之以法,共同維護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