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營建工地於施工期間常伴隨大量泥沙污染,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明確泥沙之去除方式,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轄內營建工程業者,避免受罰除開工前取得核准外,亦須依核准之削減計畫確實執行,以免污染環境。
前述營建工地定義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附件說明,為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梁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主要分為申請項目表、基本資料及污染控制方法及措施三部分,其中污染控制方法及措施部分應妥善說明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方式,包括污染削減措施說明及維護頻率(如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沉砂池材質、容積及清除頻率、方式與最終去處等,避免營建工地進行清洗作業或是遇降雨狀況,產生帶有大量懸浮固體的廢水未妥善處理流出工地範圍,除造成民眾觀感不佳外,也會對環境水體造成影響。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營建工地須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送審查,並經核備後確實執行。如經查獲未申報核備即開工,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醒轄內營建業者務必落實申報及執行以免受罰。如有相關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報問題,可逕洽該局專線(05-2251775轉分機223),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