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貯存系統管理齊用心 預防污染嘉安心

  • 發布單位:綜合計畫科

新聞圖片4張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自110年1月1日起開始,全面管制地下、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依槽體容量、型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級制定管理強度與監測方式,並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陸續於112年、114年及116年開始分年分階進行監測紀錄及申報。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開始,針對業者持續執行監測作業,確保化學物質的安全存放,且於執行審查工作時若發現申報異常者,將追蹤確認異常發生之情形及原因,另外提醒114年須申報對象(小於1,000公秉汽、柴油地上貯存系統及貯存容器)須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設施改善並需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亦於113年積極辦理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說明會,以協助事業單位瞭解並落實相關工作,期提高事業自主管理意識;另針對過去有缺失紀錄者,派員至現場執行法規符合度確認作業,特別強調於法規、污染潛勢區管理與預防洩漏措施等層面進行輔導,該局表示希望透過法規說明會及現場輔導,落實業者自主管理,共同守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