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車輛及廢棄車輛皆不可占用道路,民眾可能因為不清楚車輛回收途徑,或占車位、販售中古車等因素,將無牌車輛或廢棄車輛停放於道路,造成用路人不便及影響市容。
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廢棄車輛是指車體鏽蝕破損在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警察機關及環保機關接獲通報後,至現場勘查認定後會在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車主自行清除通知單,屆期後無人清理則由環保機關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再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由環保機關視為廢棄物處理。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指出去(112)年接到疑似廢棄車輛通報件數高達722件,現勘認定屬廢棄車輛並完成移置處理共275輛,該局說明主要原因是民眾看到無牌車輛就向環保局檢舉,但大多數皆未達廢棄車輛標準,甚至車體都還很新,這些車輛都會轉給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置。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民眾如有車輛報廢回收需求可透過「廢車回收一站通」(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people/OneStepServiceIndex.aspx)網路服務,或撥打諮詢專線02-6630-9988#144,在家就可以輕鬆辦理「車體回收」、「車籍報廢」等服務。同時該局也呼籲市民勿將廢棄車輛或無牌車輛占用道路,以免遭受處罰,期能共同維護用路人權益及市容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