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6月30日公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規定,柴油車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排氣定期檢驗,經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至第46條規定到檢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自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1次,皆合格者第3年起免實施定期檢驗。提醒民眾如收到定檢通知,應在期限內完成檢測,避免逾期受罰。
因應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汽車定期檢驗刪除「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之檢驗項目,故自113年1月1日起有關柴油車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辦理。而環境部考量經各級主管機關檢驗不合格之柴油車輛,經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雖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惟車主後續若無妥善保養維護,仍有影響空氣品質之虞,故以其作為排氣定期檢驗之對象。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以往各地方環保機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透過民眾檢舉、目視判煙及路邊攔檢稽查行駛中高污染柴油車,通知該些車輛進行不定期檢驗,自明年起將檢測不合格車輛納為定期檢驗對象,能讓車主落實車輛維護保養。收到定檢通知之車主,應在當年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至各地方環保局指定之檢驗地點或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完成定期檢驗,避免逾期受罰,使車輛符合當期排煙標準,共同為居住環境的空氣品質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