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本市轄內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於本府公告之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