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供民眾飲水需求,各公私場所如政府機關、學校、商場百貨、健身中心、醫療院所、交通場站、圖書館、美術館等公眾出入頻繁場所皆有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惟為確保水質安全,各公私場所皆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落實飲水機水質檢驗暨維護管理,讓民眾能安心飲用。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且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表;另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90度以上者,得免辦理每隔3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相關紀錄應保存2年。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公私場所如未依規定進行飲用水設備維護、檢測、紀錄、揭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公私場所設置飲水機後,就要落實日常維護檢測,才能確保水質,保障民眾用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