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部114年12月5日環部授管字第1147129587號公告,將於115年1月1日起暫停畜牧業者載運事業廚餘進入本市垃圾焚化廠。
本市垃圾焚化廠將開放收受事業廚餘,依進廠單位類型分為:
(一)委託合法清除機構者:進廠前檢具清除合約書及清運機具資料(如車輛行照及保險卡),填寫「委託嘉義市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事業廚餘申請書」及備妥證明文件後,送交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
(二)事業自行載運廚餘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載運車輛應裝設全球定位系統(GPS)。
2、車輛貯存設施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相關規定,並應具備防漏、防溢及污水收集等設施。
3、進廠前檢具清運機具資料,填寫「委託嘉義市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事業廚餘申請書」及備妥證明文件(如:清運機具裝設資料、清運車輛貯存設備資料等)後,送交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