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100年1月1日起,「本市轄區內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惰轉超過3分鐘未熄火為空氣污染行為」。公告管制對象,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於本市轄區內停車等候,引擎持續惰轉超過3分鐘未熄火者罰鍰新台幣5,000元整。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自100年1月1日起,將實施對象放寬為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出廠5年內免定期檢驗,滿5年者,每年須定期檢驗1次。
3.公告100年度嘉義市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本市市民於100年1月1日(含)後新購入電動機車,且車籍設籍於本市者,每輛補助新臺幣5,000元,共計補助400輛,毎人限補助1輛。(污染防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