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嘉義市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計畫
一、嘉義市政府為推動友善且完整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鼓勵設置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補助項目:指提供電動二輪車輛能源補充之設施,包含電動二輪車充電站、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
五、補助對象: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法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本市各機關、學校,於本市觀光景點、量販店、便利商店、社區住宅、學校、加油站、郵局、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環保局認定之地點設置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者,且符合本計畫申請補助規定之單位,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六、補助計畫預算經費:新臺幣100萬元。
七、補助期程及申請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用完為止。申請補助者應於115年11月30日前(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提出申請。
八、申請補助規定:
(一)本計畫受理補助順序以寄達(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或親送環保局順序排序排定受理。
(二)申請電池交換系統設施設置補助者:
- 使用該電池交換系統設施之電動機車須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Taiwan E-scooter Standard, TES)之認證。
- 申請電池交換系統設施設置補助者,其同系統電池交換系統設施設置站數須於112年底前已於全國設置總數超過500站。
九、本計畫專用名詞說明及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
(一)本計畫電動二輪車能源補充設施參採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電動機車固定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相關產業標準」及「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定義,該設施須可提供電動二輪車進行能源補充,設施類別包括交流(AC)充電設施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等,其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說明如下:
- AC充電設施:
(1)指設置交流(AC)充電插座,得含充電管理系統。
(2)需符合 CNS 16125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一般要求。
- 電池交換系統設施:
(1)電動機車使用者可快速交換電池之設施,包含承載電池組之櫃體、充電設備、充電管理系統及交換管理系統等,但不含供交換之電池組。
(2)需符合 CNS 16125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一般要求。
(3)需符合 CNS 16126電動機車定置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電池交換系統。
上述 2類能源補充設施與施工應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等電工法規。
十、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原則:
(一)電動二輪車充電站
- 設置地點應為機車停車場所或符合規定之停車場所。
- 應為投幣式充電站,至少設置1個投幣孔對應2充電插座。
- 採用AC110V充電,可支援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證核准之各電動機車車款充電變壓器。
- 每座充電站具獨立電表可供統計用電量。
- 收費方式可使用新臺幣5元及10元硬幣,並可調整費率。
- 具備計時功能,可連續投幣繼續累積時間,充電結束後立即中斷電源。
- 具防漏電設施,可立即切斷電源,防止觸電情況。
- 各充電孔應有插座防護蓋且各有電源指示燈顯示通電。
- 具狀態指示燈且有中文標示(充電/待機/錯誤或故障)(例如:充電中為黃色,待機為綠色,錯誤或故障為紅色)。
- 須提供公眾使用,設置地點應配置專屬停車位,另應訂定所管理之充電站使用規定、操作說明及維修專線,張貼於充電站周圍明顯處供使用者參閱。設置於戶外空間者應有防雨及防水設施(如遮罩等)。
- 申請電動二輪車充電站,同一申請單位最多得申請2座。
(二)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須設置於符合設置規定之場地,應有專人管理能源補充設施,且每座能源補充設施均須配置專屬停車位。若設置抽取式電池組之充電專區,並以車電分離方式進行充電時,得免除設置停車位,但需保留暫停交換空間。另須符合以下條件:
- 電池交換系統軟硬體包括中控中心(總管所有電池交換系統設施)、電池交換站(各 站規格條件須一致)、系統補充之電池組、供會員機車使用之電池組管理供電管理晶片(以下簡稱管理晶片)。其中電池交換站所設置之交換機台須具有數個電池交換槽,並可同時自動為該等電池組充電。
- 所使用之電池組具有管理晶片,可儲存電池組本身、所有人及每次使用車輛之編碼,記錄電池故障狀態偵測與顯示、充放電次數、每次充放電量充電機台編號、充電日期與時間及計費之紀錄與統計,溫度、容量、電池製造商代號、營運商代號、電池製造日期及電池序列號,並可傳輸前述資訊予電池交換機台及電動機車之管理晶片,並獲得電動機車與電池組使用及付費之歷史紀錄。
- 交換機台可由使用者自行操作換電功能;具有網路連結功能,可與中控中心連線,進行電池組與交換之監控及交換日期、時間、交換者資料、電池序列號、交換累積次數、交換站代號、電池製造商代號及營運商代號等營運資料傳輸。
十一、補助金額及規定:本計畫各類型能源補充設施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設置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若有接受其他政府部門補助,則與本補助加總後不得超過設置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他規定說明如下:
(一)電動二輪車充電站充電設施每座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二)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每座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十二、補助作業流程說明:申請本補助計畫應備以下文件經環保局審核(必要時得至規劃設置地點現勘)通過,取得環保局核可函後,始具本計畫補助資格。申請階段文件如下:
(一)申請階段:申請設置本計畫能源補充設施補助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等,應檢附相關文件一式1份,寄送或親送至環保局。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階段」應準備事項檢核表(附件一)。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 公司(法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總表(附件三)。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施工(含平面配置、單線)規劃圖(附件四)。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設備補助金額預估表(附件五)。
- 中華民國乙級電工執照以上之合格電工人員證照、勞保卡影本。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地點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能源補充設施使用者為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地點使用年限2年以上同意書或租賃(標租)契約。(若能源補充設施使用者非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地點如為社區大樓應有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置證明書。
- 公司(法人)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六)。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七)。(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二)審查階段:
申請單位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整者,經環保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14日工作天內補正,並於收件(或補件完成)後重新審查,最後將審查結果以核准函通知申請補助對象,而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提出申請。
(三)施工驗收階段:
申請單位須於接獲環保局同意補助設置能源補充設施核准函隔日起90日工作天內完成能源補充設施建置及驗收。申請者未能於90日工作天內依核准函內容完成設施建置及驗收,則不予補助(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建置及驗收經函報本計畫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延長期限至多30日)。設置作業電工部份須由持有中華民國乙級電工執照以上之合格電工人員負責施工,使用材料及零組件為CNS合格產品,非經環保局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施工內容。
(四)檢據核銷階段:申請單位須於能源補充設施建置及驗收完畢20日工作天內,檢附各相關文件、單據以掛號寄送至環保局受理窗口。申請單位另須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符之發票或領據正本,及扣除補助款金額後之發票或領據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環保局受理窗口接獲申請單位檢據核銷之相關文件、單據後,進行符合度審視,若不齊全及不符同意補助內容時,應於接到通知後14日工作天內補正;如符合同意補助之內容則進行驗收核銷撥補助款予申請單位。核銷階段應備文件如下:
-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核准函影本(附件八)。
- 「核銷流程」文件資料檢核表(附件九)。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施工前與完工後之照片(部分及全景)(附件十)。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完工圖(含平面配置、單線)(附件十一)。
- 設施設置驗收報告表(附件十二)。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設備清單及補助金額結算表(附件十三)。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結算總表(附件十四)。
- 能源補充設施個別設置地點單據核銷黏貼表(附件十五)。
- 領據(附件十六)。
(五)結案歸檔與抽驗階段:環保局得於結案歸檔完成之能源補充設施中進行抽驗,以能源補充設施數量之20%為原則。
(六)其他注意事項:
- 補助經費採電匯方式撥款。
- 設置單位應負自行維護、保養、修繕及管理充電站之責任義務。
- 由本計畫補助設置之投幣式充電站應遵守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設置電動二輪車充電站管理作業計畫相關規定。
- 凡本計畫補助設置之能源交換補充設施所蒐集之電池管理資料、智慧電能管理系統資料,皆須妥善留存檔案,且不得拒絕環保局公務需求之盤查、調閱或使用。如拒絕環保局公務需求之盤查、調閱或使用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環保局得追回該補助款。列管期間如於驗收完成後2年內因不可抗力因素致遷移時,申請人應先檢附能源補充設施遷移規劃書,向環保局申請遷移能源補充設施,經核准後始得進行遷移,並應於 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75日工作天內完成遷移及驗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備查:
(1)核准遷移函影本。
(2)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報告書,含每座施工前與完工後之照片。
(3)未能依前項規定於75日工作天內依核准函內容完成遷移及驗收者,環保局得追回補助款。
十三、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逗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四、本補助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環保局解釋之。
十五、本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至115年11月30日止或本府編列補助經費用完為止。
十六、附件